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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游戏大厅合集中小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凡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为1年以上的通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1000元及以上)和专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及以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本办法中一般仪器设备指单位价值20万元及以下的专、通用仪器设备。

第三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资产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对全校的仪器设备实行一级管理。

(一)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按教学、科研、行政等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招标、购置、验收、分配、调拨、调剂、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管理全校教学、科研、行政设备固定资产的分类帐、分户帐、固定资产卡片及低值设备帐。

(二)设备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全校仪器设备进行二级归口管理。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报废技术鉴定、效益评估等工作。

(三)学院(系、部、中心)等使用单位为全校仪器设备的三级管理部门。由分管实验室工作领导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具体使用管理工作,指导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完成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领用、验收、调试、安装、维护、修理、计量、调拨、报废等日常工作,承担帐、卡、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于涉密仪器设备、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等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章 购置论证

第五条 在学校发展总体规划指导下,各学院(系、部、中心)结合教学与科研任务,根据学校核定的年度经费指标与科研项目经费,有重点、有选择地提出年度仪器设备申请计划。

第六条 教学、科研、行政及其它使用方向设备的采购,按批准后的计划归口资产管理部门执行。使用单位与采购人员应积极配合,认真完成好采购任务,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向各单位通报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条  在办理申请计划、填报设备请购卡时,必须完整填写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单价及用途;不能独立作用的部件,必须注明主机名称和部件用途。

第八条  凡购置湖南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设备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凡购买价值5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行政及其他使用方向设备实行招投标管理,按照开元游戏大厅合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教学设备经费、科研经费、行政经费、专项经费与自筹经费的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结合人才培养、专业设置、学科发展与科研和日常行政工作的需要,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资金并向有关单位下达计划或项目。

第十条  申报单位除认真填报计划或立项报告送交计划主管部门外,应同时向资产管理部门填报开元游戏大厅合集设备请购卡,批量采购10万及以上的须填报开元游戏大厅合集教学科研设备采购可行性论证报告。各计划主管部门审核计划或立项报告,在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汇编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项目申报表。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或项目审批表审定设备请购卡(一式两联),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管理部门各执一联,并据此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确需调整计划,须提供计划变更报告,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部门,方可按变更后的计划执行。

第四章 验收与领用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需由资产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共同负责验收。

(一)单价十万以下或合同总金额十万以下的仪器设备验收由学院(系、部、中心)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人、使用人参加,根据合同要求进行相关调试测试,调试合格后,在学校验收报告上签字。

(二)单价在二十万以上(含)仪器设备验收,由设备管理部门牵头,聘请专家对照合同设备参数进行技术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交资产管理部门分管资产的领导实地最终验收,参加人员为学院(系、部、中心)分管资产的领导、仪器设备管理人、使用人等组成,若仪器设备为非标设备、特种设备的还需要财务、审计、监察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三)单价十万以上(含)或合同总金额在十万以上(含)资产管理部门分管资产的领导牵头实地验收,参加人员为学院(系、部、中心)分管资产的领导、仪器设备管理人、使用人等组成,若仪器设备为非标设备、特种设备(电梯、行车)的还需要财务、审计、监察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验收要求:

(一)仪器设备到货前,使用单位应根据合同要求,准备房屋、水电等仪器设备的安装环境及配套辅助设施等。

(二)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凭托运单、装箱单,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对照实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进行检查和清点,并进行安装调试与试运行。

(三)仪器设备验收必须认真做好开箱记录,验收中发现型号、规格不符,附配件、资料不全,或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反馈,并办理退、赔、换、补等手续。

(四)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填报《开元游戏大厅合集验收报告》后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四条  仪器管理人在仪器设备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须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建帐、建卡手续,并在固定资产保管卡上签章和办理分配手续。

第十五条  用自筹经费或其他来源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必须办理请购手续,填写请购单,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验收、建帐分配手续。不执行上述规定,擅自采购的,学校不予验收报账。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在提出自制设备申请计划时,必须对方案与图纸进行论证和审核;全部制造完成后,由相关管理部门组织鉴定,确认技术性能指标达到要求,估算仪器设备价值后,再按照本办法办理有关建帐、建卡手续。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仪器设备进行技术质量检查,在验收使用时发现问题,应书面报告资产管理部门,协调提出解决办法,在保修期内及时进行处理,以免造成损失。

第十八条  各单位办理领用手续后,及时网络查询自己单位新进设备明细账,做到账物相符,若有不符,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反馈信息。

第五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未按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对自己管理的仪器设备认真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并做好使用、维护记录。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质,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防爆、防腐、防盗等安全防护工作。发现隐患、发生意外等情况应及时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告。须定标的仪器,应按照及时送检,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工作状况,如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设备管理者应及时处理仪器设备的一般性故障,当设备管理者无法修复故障时,须尽快办理报修手续。

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使用单位须直接或通过相关管理部门与设备生产厂商联系,由厂方或供货方负责维修。对于已到使用年限,无修复价值或维修费用超过原值50%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予以报废。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及其配件,除维修外,一律不允许拆卸。如有工作需要确需拆卸使用的,应当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系、部、中心)领导审核后报设备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完成拆改后,由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小组鉴定、验收合格后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帐、卡调整。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潜力,提高使用率。除供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工作使用外,要大力提倡实验室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在保证计划内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服务。 

第六章 维修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实行事前申报、事中监督、事后验收的管理制度,并使用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维修队伍聘用。设备管理部门会同审计、财务、监察和用户单位等相关部门定期招聘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专业维修公司,对应聘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和综合评定,择优选择维修公司,签订聘用维修协议。

第二十六条  报修审核程序。设备管理人员在维修管理系统中填报仪器设备编号、故障现象和安装地点等信息,完成《开元游戏大厅合集仪器设备维修登记表》。实验室负责人和学院(系、部、中心)分管实验室工作领导在维修管理系统中分别完成报修审核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维修程序。设备管理部门根据维修登记表的报修内容安排专业维修公司进行维修。

(一)预估维修费用小于5000元的,设备管理人员和专业维修公司须上报所在实验室负责人、学院(系、部、中心)分管实验室工作领导和设备管理部门领导审核同意;

(二)预估维修费用大于5000元(含)的,设备管理人员须提交申请维修报告,经学院(系、部、中心)分管实验室工作领导审核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学校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三)预估维修费用大于2万元(含)的,须组织专家论证,签订维修合同,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

(四)预估维修费用大于3万元(含)的,须组织专家论证,设备管理部门会同审计、财务、监察、专家和使用单位与维修厂商进行商务谈判,有条件的应进行招标,签订维修合同,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第二十八条  验收程序。设备修复后,设备管理人员须核实更换配件情况,并验收。维修费用小于5000元的,由设备管理人员、学院(系、部、中心)分管实验室工作领导核定验收。维修费大于5000元(含)的,由设备管理人员、学院(系、部、中心)分管实验室工作领导、学校设备管理部门核定验收。维修费大于2万(含)元的,由设备管理人员、学院(系、部、中心)分管实验室工作领导、专家、学校设备管理部门核定验收。

第二十九条 维修费用支付程序。专业维修公司凭维修登记表、维修合同和发票等材料,按相关程序报销维修费。

第七章 借用、调剂、损毁、遗失的处理

第三十条  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单位开具借条,由经办人直接向借出单位洽借,所借仪器应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依据赔偿金管理办法,酌情收取仪器折旧费和管理费,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两个月。归还时,实验室应严格检查仪器的技术性能,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准拿出学校使用。若确系教学、科研需要,必须先征得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出校手续,才能携带出校使用。

第三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学校鼓励仪器设备的校内外调剂使用。仪器设备的校内调剂,由有关单位协商决定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校外调剂必须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批。以上调剂都必须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调拨转帐转卡手续,调入、调出凭调拨单建帐、销帐。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闲置、多余、积压的仪器设备,应积极对外处理。对暂时调剂不出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部门开具调拨单,调入设备仓库,设备仓库根据调拨单组织回收,并单独建帐。调出单位凭调拨单转卡、销帐。

第三十四条  从外单位计价调入我校的仪器设备,参照本办法办理建帐建卡手续。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发现仪器设备损毁、遗失,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发生仪器设备被盗,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并向资产管理部门出具保卫部或公安部门的备案。如有隐瞒、延误或欺诈,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毁、遗失者,为责任事故,应予以赔偿:

(一)不遵守实验规程,不按技术要求操作;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修、改装;

(三)搬运不慎,保管不当;

(四)由于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遭受火灾、水淹、腐蚀等;

(五)由于其它过失原因而造成的损失。

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毁、遗失,应赔偿相同的仪器设备或按原价(折旧价)赔偿现金;部分损坏或短缺,经修配后尚能使用的仪器设备,可按实际修配费赔偿现金;违反相关规定造成重大事故者,应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八章 报废处置

第三十七条  对达到报废年限的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单位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报校设备管理部门审定;批量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由设备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第三十八条  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仪器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报废技术鉴定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的报废技术鉴定,由资产管理部门联系国家安检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专项设备,其报废技术鉴定工作由资产管理部门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第四十条  仪器设备最低报废年限:

(一)计算机类设备,常见设备类型有计算机、网络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等,最低报废年限5年。

(二)办公类设备,常见设备类型有电话机、传真、摄像机、刻录机等,最低报废年限为5年。

(三)机械类设备,常见设备类型有锅炉、液压机械、金属加工设备、泵、风机、气体压缩机、气体分离及液化设备、采矿、探矿、选矿专用设备、分离及干燥设备等,最低报废年限为12年。

(四)车辆类设备,常见设备类型有载货汽车、牵引汽车、乘用车、专用车辆等,最低报废年限为10年。

(五)仪器仪表、电子与通信测量仪器、计算标准器具、量具及衡具类设备,最低报废年限为6年。

(六)中央空调、冷库类设备,最低报废年限为12年。

(七)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类设备,最低报废年限为12年。

(八)通信设备、广播、电视和电影类设备,最低报废年限为8年。

(九)示教模型类设备,最低报废年限为6年。

(十)文艺、体育、健身类设备,最低报废年限为10年。

(十一)医疗类设备,常见设备类型有超声设备、X光机、分析、检验设备、诊断设备、影像设备、监控设备,最低报废年限为8年。

(十二)其他教学、科研通用类设备,最低报废年限为8年。

(十三)其他教学、科研专用类设备,最低报废年限为10年。

第四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达到最低报废年限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技术鉴定:

(一)结构陈旧、性能低下或主要部件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原值50%

(二)超过使用寿命,基础部件已严重损坏,产品已更新换代、淘汰,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零配件,又不能改作它用。

(三)技术性能不合理,质量不过关的试制或自制仪器设备。

(四)仪器设备虽可用,但精度和技术指标不能满足教学、科研需要。

(五)计量检测不合格,属国家强制报废的仪器设备。

(六)在安保、环保、能耗等方面不能达标,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维修改造。

第四十二条  仪器设备报废,由学院(系、部、中心)管理员在开元游戏大厅合集仪器设备报废管理系统进行填报,并做好报废设备清理、核对及规整等处置前的准备事项,由单位分管资产工作领导审核签字,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核,最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处置。

第四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开元游戏大厅合集仪器设备报废单,配合各学院(系、部、中心)清点核实报废仪器设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若报废仪器设备没有残值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监察等部门实地勘察后,情况属实的,由学院(系、部、中心)自行处置;若报废仪器设备具有残值的,资产管理部门按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作相应处理,残值收入上缴学校财务,办理相应销账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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