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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游戏大厅合集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开元游戏大厅合集工资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资发放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开元游戏大厅合集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湘大人发〔201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资发放坚持依据充分、标准明确、程序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校事业单位编制内在岗工作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教职工工资由国家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绩效工资又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由一般岗位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奖励性绩效工资由业绩津贴、人才工程津贴、目标考核奖励津贴三部分组成。其中,国家基本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经人事处核定后由计划财务处每月月初发放到教职工的工资账户,人才工程津贴经人事处核定后由计划财务处年底一次性发放到教职工的工资账户。

第五条  每年12月,学院(教学部)根据本年度工作业绩,初定下一年度教职工一般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标准,并于1225日前报人事处审核后,由计划财务处每月月初发放。机关及直属单位教职工的一般岗位津贴、业绩津贴发放标准经人事处核定后,由计划财务处每月月初发放。

第六条  每年6月,学院(教学部)可根据教职工承担的工作任务对业绩津贴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于625日前报人事处。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得调整业绩津贴标准,如遇岗位变动、职称(职务)晋升等特殊情况必须调整的,于当月25日前将调整后的标准报人事处。

第七条  每年12月,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教职工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结算,结算表于1225日前报人事处。需要补发的,于年底一次性补发;需要扣回的,在下年度扣回。

第八条  学校根据各二级单位目标考核情况,拨付单位目标考核奖励津贴。各二级单位根据教职工绩效考核情况核定其目标考核奖励津贴发放标准,报人事处审核后一次性直接发放到教职工个人账户。

第九条  教职工年底一次性绩效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每年年底由学校直接发放。在编在岗工作超过6个月的,全额发放;在编在岗工作6个月以下的,半额发放;年薪制人员、当年度调出人员、离岗退养人员、当年请假(产假除外)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以及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未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人员不发放。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不得违反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扣发本单位教职工绩效工资。在不违反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情况下,各二级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工资发放细则。

第二章  学历、岗位、任职年限等情况变动人员的工资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教学部)教职工因学历、岗位等情况发生变动,需要调整工资标准的,其国家基本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由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资异动手续,从变动的下月起按新标准执行;一般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后报人事处,从变动的下月起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机关及直属单位教职工因学历、岗位等情况发生变动,需要调整工资标准的,其工资由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资异动手续,从变动的下月起按新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机关及直属单位教职工因任职年限变化,需要调整业绩津贴分档标准的,由人事处统一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新进人员和离校人员的工资处理

第十四条  新进人员的工资处理

(一)学院(教学部)新进人员来校报到后,由人事处根据新进人员的岗位核定其国家基本工资和特殊岗位津贴,一般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由所在单位将标准报人事处审核后,办理起薪手续。

(二)机关及直属单位新进人员来校报到后,由人事处根据新进人员的岗位核定工资并办理起薪手续。

第十五条  离校人员的工资处理

(一)经学校批准离校(辞职或调离)的人员,一般从批准之日起下月止薪。

(二)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如期办结离校手续的,可经由所在单位按月申请继续发放工资,一般最长不超过2个月;如工作需继续留用超过2个月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工资发放时间。

第四章  国内在职攻读学位、做博士后及访学进修人员的工资处理

第十六条  经学校同意以在职方式(含定向、委培,下同)在国内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学校按月发放国家基本工资,一般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由所在单位根据其承担的工作量核发,其中,学院(教学部)人员的一般岗位津贴由学校负担,业绩津贴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十七条  经学校同意在国内做博士后的人员,学校按月发放国家基本工资;一般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由所在单位根据其承担的工作量核发,其中,学院(教学部)人员的一般岗位津贴由学校负担(延期出站人员除外),业绩津贴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校外进修、访学人员工资分以下三个时段处理

(一)进修(访学)第1年,学校按月发放国家基本工资,一般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由所在单位根据其承担的工作量核发,其中,6个月以上的,其进修(访学)期间一般岗位津贴由学校负担。

(二)进修(访学)第2年,发放国家基本工资和1000/月的生活补贴。

(三)进修(访学)第3年起,工资停发且不予补发。

第五章  出国(境)人员的工资处理

第十九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含经学校批准的攻读学位、做博士后、进修访学等出国人员,下同)的工资处理

(一)学院(教学部)公派出国(境)人员工资分以下三个时段处理

1.公派出国(境)第1年,学校按月发放国家基本工资,一般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由所在单位根据其承担的工作量核发,其中,6个月以上的,其出国(境)期间一般岗位津贴由学校负担。

2.公派出国(境)第2年,发放国家基本工资和1000/月的生活补贴。

3.公派出国(境)第3年起,工资停发且不予补发。

(二)机关及直属单位公派出国(境)人员工资分以下三个时段处理

1.公派出国(境)前6个月,工资照发。

2.公派出国(境)第6-12个月,发放国家基本工资和1000/月的生活补贴。

3.公派出国(境)第2年起,工资停发且不予补发。

(三)公派驻孔子学院工作的教职工,工资参照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发放,由学校负担,如其有教学、科研业绩,可参与业务挂靠学院二次分配。

(四)公派出国(境)人员,因实际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延期的,其批准出国(境)时间和延期时间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出国(境)人员,自出国(境)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二十一条  短期因私出国(境)人员,其工资发放按事假处理。

第六章  请假人员的工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内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处理

(一)寒暑假期间请探亲假,工资照发。

(二)非寒暑假期间请探亲假,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三条  婚、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第二十四条  产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处理

(一)女职工按规定休产假的,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请哺乳假的,只发放国家基本工资和1000/月的生活补贴。

第二十五条  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处理

(一)男方在其配偶休产假期间申请护理假的,工资照发。

(二)男方在其他时间段申请护理假的,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六条  病假期间的工资处理

(一)病假在5天之内的,工资照发。

(二)病假为5天以上、30天以下的,国家基本工资照发,一般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按以下公式核减:核减的额度=病假天数*(一般岗位津贴+业绩津贴)/30

(三)病假30天以上、2个月以下的,第1个月发放国家基本工资和1000/月的生活补贴;从第2个月起,按以下公式核减一般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核减的额度=(病假天数-30*(一般岗位津贴+业绩津贴)/30

(四)病假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前2个月发放国家基本工资和1000/月的生活补贴;从第3个月起只发放国家基本工资,且按以下比例核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原标准的90%核发;满10年的,全数核发。

(五)病假6个月以上的,分以下三个时段处理

1.病假前2个月发放国家基本工资和1000/月的生活补贴。

2.病假的第3-6个月发放国家基本工资,且按以下比例核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原标准的90%核发;满10年的,全数核发。

3.从病假的第7个月起发放国家基本工资,且按以下比例核发:(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原标准的70%核发;(2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按原标准的80%核发;(320年以上、30年以下的,按原标准的90%核发;(4)满30年的,全数核发。

(六)获得学校及上级政府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模范教师”“教学名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并保持荣誉的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其病假期间的国家基本工资发放可按本条(四)(五)款规定的标准提高10%,但提高后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国家基本工资。

(七)身患癌症、重性精神病等国家规定的重大疾病人员,由地市以上人民医院或地市以上肿瘤、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所在单位和学校批准,在停止工作治疗期间,核发国家基本工资和1000/月的生活补贴。

(八)因工负伤人员的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九)病假复工不满1个月又请病假的,前后病假连续计算。

第二十七条  事假期间的工资处理

(一)事假在15天以下的,国家基本工资照发,一般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按以下公式核减:核减的额度=事假天数*(一般岗位津贴+业绩津贴)/30

(二)事假15天以上、1个月以下的,当月发放国家基本工资和1000/月的生活补贴。

(三)连续请事假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请假期间只发放国家基本工资。

(四)连续请事假3个月以上的,事假前3个月只发国家基本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

(五)事假复工不满1个月又请事假的,前后事假连续计算。

(六)国外探亲假视同为事假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病、事假天数,在1个月以内的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超过1个月的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病、事假天数均含跨月份的天数。

第七章  借调、挂职人员的工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来函并经学校同意借调的人员或经学校推荐至外单位挂职的人员工资处理

(一)学院(教学部)人员,国家基本工资由学校按月发放,一般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由学校参照机关同类人员标准核拨到所在单位,由单位根据借调(挂职)部门考核意见核发。

(二)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工资根据其所在借调(挂职)部门考核意见,由学校按月发放。

第八章  旷工、考核不合格、受处分、处(刑)罚人员的工资处理

第三十条  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以下的,核减当月一般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的30%;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6个工作日以下的,核减当月一般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的60%;连续旷工6个工作日以上、10个工作日以下的,核减当月一般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的100%;年度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以上、15个工作日以下的核减当年一般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的50%;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年度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下年度的一般岗位津贴按正常核定标准的50%发放;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下年度停发工资,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党纪、政纪受到立案调查并被停职检查的,一般岗位津贴按相应标准的50%发放。

第三十三条  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的,自处分决定之日起,处分期内,一般岗位津贴按相应标准的60%发放;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或降低行政岗位等级及以上处分的,自处分决定之日起,处分期内,一般岗位津贴按相应标准的50%发放。

第三十四条  受到党纪、政纪及职务职称方面处分或处理者,由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异动国家基本工资。

第三十五条  被拘留、羁押的,拘留、羁押期间停发工资;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因工作失职、渎职、过错等原因受到责任追究并需要扣(停)发绩效工资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待聘、拒聘、辞聘、停薪留职、离岗退养人员的工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因机构编制精简、岗位撤并等非本人主观原因未被聘用的待聘人员,从待聘当月起,6个月内工资照发;第7个月起国家基本工资照发,一般岗位津贴按80%核发,业绩津贴停发;第2年起只发放国家基本工资的50%1000/月的生活补贴;第3年起只发放国家基本工资的50%(如国家基本工资的50%不足1000/月的,按1000/月发放);第4年起只发放1000/月的生活补贴。

第三十八条  因本人主观原因未被聘用的待聘人员,从待聘当月起,6个月内只发放国家基本工资和1000/月的生活补贴,第7个月起只发放国家基本工资的50%1000/月的生活补贴,第2年起只发放1000/月的生活补贴,第3年起其人事关系转入湘潭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务市场,纳入湘潭市失业保险范畴。

第三十九条  拒聘、辞聘人员,从拒聘、批准辞聘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四十条  经学校批准停薪留职的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停发工资,社保待遇根据停薪留职协议执行。停薪留职到期,回校后未落实接收单位上岗者,继续停发工资,社保待遇继续按停薪留职协议执行。

第四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离岗退养的人员,从离岗退养的下月起发放国家基本工资和1000/月的生活补贴,并按退休人员的同类人员补贴标准扣除1000/月后的60%发放补贴。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须核减当月或当年的工资,如当月工资已经发放的,下月扣回;如当年已经发放或不足以扣回的,下一年扣回。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均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开元游戏大厅合集工资发放暂行办法》自行废止。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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